大连工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校外合作单位宣传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大连工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校外合作单位宣传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继续教育是学校人才培养的组成部分,是学校服务社会的有效途径,是构建终身学习教育体系的重要内容。为进一步加强大连工业大学继续教育校外合作单位的宣传管理工作,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大连工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校外合作单位在新闻宣传工作中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政策,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服从大局,弘扬主旋律。
第二条大连工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校外合作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符合政府主管部门的政策要求,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互联网管理等有关规定。
第三条大连工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校外合作单位必须遵从学校的统筹管理,保障学校的利益,维护学校的声誉,服务学校的中心工作。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校外合作单位,指与学校开展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成人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函授站(点)、助学点和非学历教育(学校举办的各类培训、进修、研修、辅导等教育活动)的校外合作单位(以下简称“校外合作单位”)。
第三章 宣传内容的审核与发布
第五条 校外合作单位的招生简章、宣传广告等宣传品,要严格执行“三审三校”责任制度,须经合作单位撰稿人、负责人,大连工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相关业务负责人严格审核,并经学院领导签字同意,报学院办公室备案,获得学校书面授权后才可发布。未经学校授权,合作单位不得擅自以学校或学院及其下属部门名义印制和发布招生简章、宣传广告等宣传品。
第六条 招生简章、宣传广告等宣传品的内容,必须与机构信息一致,且必须与向大连工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送审内容一致,做到合法、真实、清楚、准确。视频宣传材料须从大连工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官方宣传片(附件1)中节选使用,并注明节选出处,不得擅自进行内容修改。
第七条 招生简章、宣传广告等宣传品不得发布模糊和虚假信息误导学员,特别是有关入学条件、最低学习年限、学费标准及收取方式、报名途径、高校招生网站地址、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获取条件等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合法,不得出现“无需学习”“无需上课”等虚假违规内容,不得出现“快速取证”“免考包过”“考不过退款"等教育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不得模糊自学考试助学活动与主考学校学历教育的关系区别;不得混淆技师学院、专修学院、研修学院等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与开展学历教育髙校的性质区别。
第八条 若校外合作单位在宣传工作存在违规或违法行为,损害学校声誉和利益,引发社会纠纷和矛盾,一经查实,学院有权停止合作,并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第九条 学校通过大连工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官网或公众号公布书面授权信息和校外合作单位名单。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大连工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工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2021年12月